从宽处理的原则,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分案处理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全面调查的原则,迅速简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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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都在专门的少年法庭,当有媒体采访时,要求对未成年人的图像和照片进行技术处理,并用化名代替他们的名字。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尤其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及法院作为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关,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注意一些问题。
一、重视资料的收集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全面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通过对资料分析,一般说来,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小的、有监护条件的可捕可不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拘押强制措施。如果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可能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压力,在羁押处所内与其他嫌疑犯在一起,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和改造。通过对未成年人的背景分析,也是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只有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的各种情况,才能根据每个人的特点,制定出一整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帮教措施。
二、正确行使不诉权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其犯罪情节与其年龄大小、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以及自我控制能力相关。同时成年人存在着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从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其免除刑罚是不是能够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犯应充分行使不诉权,对于可诉可不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比成年人更为宽松,通过适用不起诉,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才能真正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根本目的。
三、注重告知
为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特别应当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告之工作。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目了然。特别应注重告知相关的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规定。
四、注重案件审查中的教育与案后帮教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把教育挽救工作贯彻到办案各个环节中。首先是要做好审查案件时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达到悔罪服法的目的。其次是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功能,帮助未成年人分析犯罪的原因,认清行为的性质,指出其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三是主动与家庭、学校、社区联系,共同商讨帮教措施及较正管理方法。
毕竟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值得我们慎重的对待。主要是从资料的收集、诉权的行使、告知程序以及注重案件审查中的教育与案后帮教这几个方面来注意。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进行的刑事处罚也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所以审理上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教育感化未成年人。大家如果遇到这类案件可以向律师咨询以得到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