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同时,这样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身份条件:1、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2、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我国法律对单位犯罪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在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时,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不同的处罚方式。很多人不太清楚这两种处罚方式有何区别,以及双罚制文件中的具体规定了解不全面。下面小编收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单罚制和双罚制区别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双罚制为主。
1、双罚制 127个单位犯罪的罪名,其中121个实行双罚制表述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罚制 只有6种罪名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如:私分国有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少数犯罪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因这种案件个人在其中的作用较大。
二、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的认定
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按照2001 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据此,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 决策作用的人员,且该行为是引发单位实施犯罪的直接原因,这是行为条件。同时,这样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身份条件:
1、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2、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只有实质性地参与单位犯罪,才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的具有相应的身份的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才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也是如此。
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应是单位内部的非领导成员,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如果不具有单位成员身份的自然人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参与实施相应的单位犯罪,则成立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
2、该人员须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主观上是具有过错的,客观上是积极参与的。
3、该人员须在实施单位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是单位犯罪的行为实施者和积极完成者。如果所起作用小,且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要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条文中对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都进行了限定,其处罚方式根据犯罪情形也略有不同。如果大家还对这一问题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留言联系,本站律师会为大家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