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为您推荐】高新区律师 鹤山市律师 固安县律师 安化县律师 蕉城区律师 天宁区律师 武侯区律师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人们法制意识的加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事越来越多了。刑法作为一部我国的法律,也要与时俱进,继续调整、完善,那么刑法修正案八解释中关于欠薪入罪和取消死刑的罪名是怎样规定的?读法为你解答。
一、刑法修正案八解释欠薪入罪
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此次刑法修正案设立恶意欠薪罪,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欠薪属于劳动违约,用民法调整就够了,增设一个恶意欠薪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最主要的收入就是工资,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威胁到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危害程度达到了相关的民事法律所不能调控或难以有效调控的程度,这就需要刑法进行制裁。
对于恶意欠薪中“薪”的范围,赵秉志说,奖金和加班费都是劳动报酬,都是薪水的组成部分。
二、取消13种罪名死刑
在此次修正案中,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也是一项非常引人注目的修改,其中的争议也比较大。有不少民众担心,如果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是否会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导致犯罪急剧增加。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基本上都是备而少用,或者基本不用的罪名,取消并不会对犯罪率有多大影响。取消这13种罪名的死刑有深刻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死刑的立法现状和格局,这13种罪名全部是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取消死刑降低了非暴力犯罪死刑在整个死刑中的比例;二是有利于支持限制死刑适用的我国司法改革;三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四是有利于顺应国际限制减少死刑的趋势。
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初次审议以来,关于是否废除贪污贿赂死刑的话题,一直为社会所热议。虽然这次修正案并未涉及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问题,但是对于民众都比较关心的“贪官免死”,从长远来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是应该取消的,因为它也是非暴力、经济性、财产性的犯罪。暴力犯罪最终都要取消死刑,那么贪污和受贿罪肯定也是要取消的,但这两种犯罪及其处罚涉及到反腐倡廉的大局,影响比较大,所以要特别慎重,应放在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的最后阶段来考虑。对于中国死刑的最终命运问题,中国最终将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但要分阶段来实现,“首先废止非暴力犯罪、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然后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最后才是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
以上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解释中关于欠薪入罪和取消死刑的罪名的解答。逐渐取消死刑是我国向西方国家看齐的结果,死刑毕竟有些反人类,最终我国将会完全取消死刑这个处罚,当然,目前死刑还是有必要的,废除全部犯罪的死刑还需要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