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补充规定确定该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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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刑法适用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所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符合现实情况,政府早就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七。但是很多人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的解读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就用刑法修正案七司法解释帮助大家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七的内容。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14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实施。《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13个。
1、《罪名补充规定(四)》确定了9个新罪名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对刑法第180条作出修正,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补充规定确定该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增加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1条,第1款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款罪名将罪状规定的行为特征及犯罪对象列出,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确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即确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6)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确定为此罪名。
(7)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确定为此罪名。
(8)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将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确定为“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9)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故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逃税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作出修正,对“逃避缴纳税款罪”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条文表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故罪名也应调整确定为“逃税罪”,相应取消原罪名“偷税罪”。
(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对“逃避动植物检疫罪”作出修正,表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罪名确定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相应取消原罪名。
(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对“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作出修正,专门打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犯罪行为,故罪名确定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相应取消原罪名。
3、明确了《罪名补充规定(四)》不是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只是对罪名的确定,其时间效力及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期间。
通过对上文刑法修正案七司法解释的介绍,相信您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的一些问题已经有了答案,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立法解释,它的法律位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一样的,所以当出台了新的修正案时,相应的司法解释也需要我们了解学习,这样才能对最新的法律法规有清晰的认识。对于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的法条解读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所以小编建议您最好是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