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消极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面对一些身患重大疾病,且无治愈可能的病人时,其实很想为其实施安乐死。但目前,我国尚未对安乐死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的人就担心实施安乐死是否会构成故意杀人。接下来,读法小编就来为大家告诉大家安乐死是故意杀人吗。
一、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
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二、实施安乐死是故意杀人吗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消极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实践中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主要有的三种情况:
(一)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即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因此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这种积极的安乐死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就目前来说,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公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在分析了上文之后,我们了解到实施安乐死是故意杀人的说法,并不准确。实践中,需要具体看安乐死的行为是否缩短了患者的生命,实践中我们常见的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这种积极的安乐死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