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现实生活中,寻衅滋事罪是比较常见的,在有的情况下,寻衅滋事罪有时容易与其他罪刑相混,界限也比较模糊,那么如何正确地认识寻衅滋事罪呢?下面就由读法来为大家解答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规范及构成处罚条件。
一、概念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过以上的描述,相信大家对寻衅滋事罪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就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若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构成处罚条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咨询读法我们的同事,专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