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很多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都是被减刑了的,这样实际坐牢的时间就会低于法官判决的刑期。我国对减刑的标准都是作出了统一的规定,那么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讲,其量刑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读法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职务侵占罪量刑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减刑。对于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来讲,也是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而减刑条件之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条件可以归纳如下:
1、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这些条件规定得比较抽象,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
“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条件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一)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二)犯罪行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四)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要想被减刑的话,首先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减刑适用对象,除此之外,还要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这样才是有可能被减刑的。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