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有持续状态,因为有一些工作人员,他们持续的保持这样的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这就会构成这样的一种持续的状态,当然我们国家对于这类型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规定是刑法当中的第187条。
一、玩忽职守罪是否有持续状态?
玩忽职守罪是有持续状态,因为有一些工作人员,他们持续的保持这样的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精神,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受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发包给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其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二、玩忽职守罪造成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
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如有损于我国的信誉、形象、威望和地位等。
关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的标准,但情节特别严重的,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注解:重大损失的标准中的数额,含本数在内。)
在当代社会,工作人员必须要对他们的工作岗位保持一种敬畏之心,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千万不能够玩忽职守,否则会导致一些重大的事故的发生,所以一旦造成一些人身伤害或者是直接财产方面的损失的话,仍然是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