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针对某个具体的刑事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基本都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接下来,我们将要了解的就是福州市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福州盗窃罪数额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高法[2013]26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一、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关于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新旧数额标准的过渡衔接
(以下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1日
因此,在福州市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为三个档次,即3000元、60000元以及300000元,分别对应的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盗窃罪——主体要件。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福建省关于诈骗罪、盗窃罪数额标准规定的通知,希望能够帮助你准确了解在福州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内容。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或者还想了解其他地区关于盗窃罪数额方面的规定,可以直接联系我们读法网站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