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什么罪

政治法律2023-08-07 15:19:08

高利贷是什么罪

1、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3、非法占有、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4、高利贷行为引发非法拘禁、绑架、等其它刑事犯罪。5、民间借贷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高利贷是指私主体以超出银行法定贷款利率为条件借款给他人。高利贷超出银行法定利率部分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放高利贷会构成刑事犯罪吗?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解释,读法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一、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的行为作入罪处理要分情形对待。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目前有地方的司法机关依据此项规定对民间高利贷行为作入罪处理,即将放高利贷的行为理解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而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在《<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主体界定为各种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强调主体的特定性,对于民间个人所实施的高利贷行为,并没有明确纳入到刑法打击范畴。

另外国务院所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办法第四条又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对于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发放贷款,目前在实务界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该规定应该与刑法修正案(七)作同一理解,其非法发放高利贷的主体主要限于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地下钱庄。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贷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应取缔高利贷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但由于该通知并不属于国家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不应成为入罪的依据。

二、是否构成其他犯罪

私人放高利贷的同时并未实施其他致罪行为的,应当按无罪处理。当然,纯粹的私人发放高利贷行为不成立犯罪,并不代表与高利贷相关的所有行为都不受刑法制裁。例如,为了筹集放贷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高利转贷罪,又如,暴力收债并造成借款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及相关财产犯罪,再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金融机构资金(包括信贷资金或不入账的客户资金)高利放贷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三、高利贷利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高利贷利率如果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无效,四倍以内的,受到法律责任与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高利贷的刑事责任的内容。一般放高利贷不构成犯罪,但追债的手段如果违法的话,可能会构成犯罪。另外,高利贷超出银行四倍贷款利率的,不会受到保护。如果您还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读法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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