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抢夺罪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政治法律2023-08-07 15:12:10

贵阳抢夺罪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二千元。具有法释〔2013〕25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关于抢夺罪的立案、量刑,都离不开对抢夺具体所得的财物进行一个数额认定。而在这方面,各地是有各地的具体规定的,这主要是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那你知道贵阳市关于抢夺罪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贵阳抢夺罪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二千元。具有法释〔2013〕25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印发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是什么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夺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3、抢夺罪同抢劫罪,都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它们之间有着原则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财物同时危害人身安全,而抢夺罪却始终不使用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预谋犯罪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而临场只实施了抢夺行为,或者作案时临时改变了行为方法的,以实际实施的方法属于何种方法而确定罪名。另外,当众抢夺巨款的,仍属抢夺罪,不能因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就改定抢劫罪。

5、抢夺财物时,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害的,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定为抢夺罪。如只造成轻伤,可以作为抢夺罪 的情节,从重处罚。

6、携带凶器抢夺的,新《刑法》规定以抢劫论处,而不管其是否已实际使用或显示。但在量刑时应作为情节考虑。为窝赃、拒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抢劫论。

很明显,以上关于抢夺罪数额标准的规定仅仅是在贵州地区适用,并且这也是报最高法和最高检批准后实施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力帮助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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