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两种罪名的行为特征不一样,受害者当时在交出财物的时候的心理状态也不一样,侵犯的客体不同,然后就是对数额上的限制也有差别,招摇撞骗案件中受害者是自愿交出财物的,可敲诈勒索是因为害怕不得已才交出财物的。
一、招摇撞骗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行为特征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有欺骗的可能,但主要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两者相比较后还是能够加以区分。
第二,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受欺骗后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第三,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务或职称、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第四,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对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数额要求。
二、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从哪方面来说,招摇撞骗和敲诈勒索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联系,而那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坑蒙拐骗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也不会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敲诈勒索,如果是这样的话,反而更容易暴露真实的身份。对于敲诈勒索受害者最好还是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