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

政治法律2023-08-07 14:16:10

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

为被告人做妨碍公务罪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

对于妨害公务罪而言,如果刑辩律师要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话,肯定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出辩护词。此时,可以进行罪轻的辩护,也可以是无罪的辩护。今天,读法小编带来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一份,供你学习参考。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辩护人,参加王xx涉嫌妨碍公务罪案一审诉讼活动。本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羁押于看守所的被告人,并征得被告人王xx本人的同意正式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过对案卷研究,结合今天的庭审,本律师认为本案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定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程序上审查本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查明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证据的真实性不高,不足以证明妨害公务罪的成立。具体表现:

本案欠缺主要定性证据。比如,被打者的警察身份证明和正在执行某种具体公务的证明,以及这种公务为被告人故意阻止的证明。没有这些证据,本案不能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然而,从本案证据内容看,侦察员收集的证据十分片面,只收集被告人打警察的证据而不收集出勤民警在工作中的错误和导致被告人王xx冲动的真正原因的证据。只收集民警受伤的证据,不收集被告人受伤的证据。

第三、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本案被打的民警均为xx 公安局民警,而本案的侦查人白xx xxx等人系为该局民警,可见,本案的侦查人员与所谓被打的交警xxx 、xxx是一个局的同事关系,或者说他们是高风险职业里一起出生入死的弟兄加战友关系,其彼此间的感情可见一斑,完全可能影响司法公证,进行人为的不公证的证据取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项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依法应当自行回避。本案明显属于这种情况,侦查人员未自行回避,因此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第四、本案的证据几乎都是人的陈述,即人证,具有主观特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王xx

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客观验证。就本案而言,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彼此间不能相互清晰的印证本案事实,本案细节是模糊的。本案证人的身份特殊,分别为当事民警、犯罪嫌疑人和与前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由于证人的特殊性其证言的可信度不高、证明力不足。案发时周围有围观群众,侦察人员没有收集无利害关系的围观群众的证言,而提供的都是与被打伤民警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因此,证据不足采信。

二、用实体法审查,本案被告人王xx 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关键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那么,在本案中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看,妨害公务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同时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也就是要求执行公务的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本案被告人王xx或许的确对民警有过激行为。但是,这种过激的行为是否妨碍了民警依法执行110报警任务了呢?显然没有。卷中交警xx、xxx在询问笔录中证明,当他们到达现场时,并没有对现场进行勘察,没有证据表明当时正在执行公务。被告人王xxx与交警发生口角,是因为交警拿手电照他而不满,虽然行为不合法但客观上并没有妨害民警强制执行某项公务。另外,交警x和x是不是正规编制警察,是否具备执法资格,需要法庭进一步审查。因此,指控被告人触犯妨害公务罪,没有事实根据。

其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出现妨害公务的危险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有证据都反映了被告人王xx嫌交警拿手电照他,因此才表现出不满情绪和肢体冲撞,这说明被告人王xx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不存在故意妨害交警正在执行的那一项具体的公务。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三、根据《起诉书》描述的基本事实分析本案性质。

被告人王xx仅仅是表达个人不满,并无刻意阻挠交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双方均具有身体接触,为什么只有交警的验伤报告没有被告人的验伤报告。

交警在现场,并不是依法执行职务。没有证据表明警察在在表明身份时出示了人民警察工作证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是口头说自己是警察,王xx在没有亮光的黑夜里无法判断是否真是警察,所以王xx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医无权对伤残等级作出鉴定,轻微伤定十级伤残明显没有法律根据。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不足,证据间冲突不能排除,侦察员违反回避制度,民警有明显过错。同时,鉴于本案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没有对交警勘查事故现场造成影响,被告人一贯为守法公民,初、犯偶犯,没有不良记录,认错态度好有悔过表现,没有主观恶意,对社会没有危害性。

如果被告人因此获狱,无疑不利于民警今后提高执法水平,不利于教育被告人,不利于消化社会矛盾,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客观公证的形象。所以,恳请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依法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辩护人:李立华律师

二012年12月 5日

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肯定是要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的,否则的话辩护就没有任何意义,也帮不上犯罪嫌疑人。如果你需要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进行辩护的话,可以通过读法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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