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时,应当在处罚前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我们国家有着相关的规定,那么就是加罚款的上限不应该超过罚款本身的金额。
在你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一些违反者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要进行处罚的,这种处罚通常情况下都是表现为罚金,当然发现他是有一定的数额要求,并不是无上限的,很多人对此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罚金上限是怎么样的?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罚金上限是怎么样的?
我们国家有着相关的规定,那么就是加罚款的上限不应该超过罚款本身的金额。
二、其他行政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时,应当在处罚前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并未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数额,而国务院早在1996年4月15日(处在行政处罚法已经颁布但尚未实施的期间)就下发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修订相应的规定以配合《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而在实践中,因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各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也存在多样化,现笔者就全国各省级政府、人大制定的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及相应条文汇总如下(各省份随机罗列),供大家工作、学习及生活以参考: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首先小编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罚金额上限是不超过罚款的本身,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我们国家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具体流程规定,也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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