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缓刑的规定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7 13:45:51

未成年犯罪缓刑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于未成年犯罪,我国所主张的还是以感化教育为主,因为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还处于可以塑造的时期,如果只是对其判处刑罚而不注重教育的话,他们是很难重新开始的,很多人对未成年犯罪缓刑的规定是什么不清楚,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未成年犯罪的有关规定。

一、未成年犯罪缓刑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解释上也采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界定,以未满18岁为未成年人。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在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应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阶段,其思想尚未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比较薄弱,有着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基于未成年人的特点,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作出了不同于成年人的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第72条对缓刑作了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在刑法理论中,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未成年犯缓刑是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刑罚制度,即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未成年缓刑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体现,体现了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

(一)缓刑制度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缓刑的适用既通过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表示惩戒,又有利于其在社会环境中通过劳动和反醒,激励其改过自新。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的要求,未成年犯缓刑有利于调动未成年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在保持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可能性的同时,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可以使之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政策,消除对立情绪,珍惜改造机会,悬崖勒马,自觉地进行教育和改造。

(二)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对其适用缓刑更易于改造

未成人犯罪的主体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不少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思想不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我能力差,出于偶然的原因失足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年龄较小、主观恶性较小,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大大低于成年犯。通过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更容易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知识、新观念,易于被改造。通过司法机关、家庭、学校等各方的共同教育和感化,可以使未成年犯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其宽容和信任,有利于其更好的接受教育,幡然悔悟,发自内心地接受改造,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从而有利于教育感化目的的实现。

(三)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有助于消除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避免交叉感染,实现对未成年犯的特殊预防

对未成年犯适用自由刑,可能会使其在监狱内染上其他犯罪恶习,造成交叉感染,增加再犯罪的可能性,使其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反之,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仍在原有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有利于消除犯罪对其造成的心理阴影,促使自觉地进行教育和改造,重新做人,早日重返社会。同时,也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压力,以最经济的方法达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和改造的功能,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四)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是我国刑事司法的趋势

未成年犯缓刑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的价值理念。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它刑罚替代措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在法律领域中,轻刑化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表现,轻刑化是基于刑罚是必要的恶的理念对刑罚滥用的限制即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缓和)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严厉);在刑事司法上,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缓和)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严厉)。”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和体现。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在司法实务中判断和掌握对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标准。刑法修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周岁犯罪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原刑法中“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适用条件被认为抽象、笼统,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使得一些有犯轻罪的特别是非本地籍的未成年人被羁押,从而未能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97年刑法中的缓刑适用条件明确解释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标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原则在立法上确认,也为司法实务中适用缓刑确立了明确的标准和法律依据,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也符合国际社会积极倡导关注对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维护的国际形势。多年来,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在联合国的积极倡导下,世界各国逐渐摈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强调刑罚、惩罚的处置办法,转而更加关注对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据未成年犯罪人主体的特殊性,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在坚持刑罚的适当性的同时,注重刑法的处罚与未成年人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适应,刑罚处罚应作为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主张刑罚的轻缓化,倡导处理手段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人们采用更多的刑罚替代措施来减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监禁,以行刑社会化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向。“行刑社会化是刑罚执行原则之一,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回归社会。社会化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影响社会,让社会参与对犯罪人的改造;二是培养受刑人再社会化能力,使之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实践表明,这些规定在很好地实现了刑罚的目的的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是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的具体应用,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在我国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一直都是司法实践当中的重点和难点,因为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还不够完善,心理还不够成熟,没办法对一些违法的事情进行辨别,这时候光有处罚是不行的,缓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更有利于他们改造的。


本文标签: 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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