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实际上包含了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量刑均衡原则是刑法学界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原则,但通常会被人们所忽视。而在我们实际生活里,有很多人都不知道量刑均衡原则是什么,也只有询问律师才会了解。即使这样,我们照样不太懂。所以这已严重影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发现并强调运用量刑均衡原则已经显得非常重要。
所谓量刑均衡,是指科学量刑,或称正确量刑,也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行为人行为责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判处轻重适度的刑罚,避免畸轻畸重,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当前我国的量刑大多采用传统的经验作业法,这是一种经验型的量刑方法。根据这种量刑方法,法官首先审理案件,掌握案情,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的经验,大致地估量出对该案应判的刑罚,接着再考虑案件中存在的加重、从重、减轻、从轻等各种量刑情节,最后综合地估量出应当执行的刑罚加以宣告。应该说,这种量刑方法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这种经验作业法也存在较大的缺陷。因为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形形色色,各不相同。刑法条文只能作原则性的抽象规定,而不可能作具体详细的规定。法官仅靠主观估量的方法量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主观随意性与客观偶然性。因而这种量刑方法必然会使量刑发生偏差,违背罪刑均衡的原则。
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这种经验型的量刑方法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量刑规则,以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平衡统一。
循着这一思路,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在分析以往刑事审判结果的基础上,对各个常见罪名逐一确定量刑基准,规定常态下各个罪名所应当选择刑期,从而避免因法官好恶、经验不足或价值感偏差而导致量刑基准失当;同时抽象出各种常见量刑要素及其量刑价值,对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考虑的各个量刑因素及其量刑价值大小逐一作评定,以防止审判人员思虑不详,失之片面;此外应对多个量刑要素并存情况下,如何最终影响宣告刑,作出合理安排,使各个因素的评价和影响轻重有别、前后有序,形成公正的常规思路。
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知法守法,还要知道法律量刑均衡原则,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及其如何实施的。解除我们对法律片面认识,法官的工作也是很艰难的,不仅仅是宣判那么简单。法律是社会的标准,原则则是我们应当遵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