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会选择拐卖人口这条不法之路。但是有拐卖人口的,就会有收买人口的。所以,如果仅仅是惩治拐卖人口者,是不能使人口拐卖得到禁止的。那么,收买人口者自首免刑对吗?
一、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将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新修订的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二、根据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通过之后,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原来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形成了买方市场。身后只要有大量买家揣着钱等着买,人贩子就敢于铤而走险去拐,进而形成一条黑色的地下“产业链”。
新修订的刑法通过一律追究买方的刑责,加大收买犯罪成本,无疑对铲除买方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在收买同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拐卖犯罪工作,通过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建立侦办拐卖案件责任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和来历不明儿童摸排比对机制,抓获大批人口贩卖分子,解救大量被拐妇女儿童,有力地遏制了拐卖犯罪的发展蔓延。据统计,截至目前,公安机关通过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已经找回3800多名被拐多年的儿童。除了不遗余力对拐卖犯罪严厉打击之外,公安部一直推动修改刑法、加大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惩治力度。有着900多万微博粉丝的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就曾多次呼吁“买方一律入刑,加重收买责任,以从源头上铲除拐卖犯罪滋生的土壤”。
收买人口者自首免刑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买卖人口以后,据不认罪的,法律会给予严惩,因为,进行人口买卖以后,会造成一幕幕妻离子散的悲剧,这会毁掉一个家庭。所以为了社会的稳定,对于拐卖人口这种行为,绝对不能姑息。同时社会上也要加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