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政治法律2023-08-07 13:38:14

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 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 《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 ,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 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1、审查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 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 《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2、调查

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 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 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是否立案。 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 严禁使用强制措施; 调查要秘密进行, 不暴露意图,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3、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 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 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 经检察长批准,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审查不立案理由

4、审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时, 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七日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 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 。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即主动纠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不必再发《通知立案书》 。

5、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控告申诉部门, 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6、通知立案的标准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

7、决定通知立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8、送达与告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 书》 ,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 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 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 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9、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 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 纠正的, 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 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 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 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 符合逮捕条件的, 要建议公安 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 人,而公安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 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 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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