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这种行为,只能是嫖宿年龄不到14周岁幼女,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文化管理的秩序。
在之前我国是有嫖宿幼女罪的,但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却取消了这一罪名,但并不代表此时对嫖宿幼女的行为就不进行处罚,这个时候往往是按照强奸罪来定罪处罚的。所以现在说到嫖宿幼女罪量刑标准,其实往往就是指强奸罪的量刑。下文中读法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二、嫖宿幼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1997年刑法规制的嫖宿幼女罪,旨在对此类犯罪行为适用现行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规定,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保护、避免对受害幼女二次伤害。因此现在我国已经不存在嫖宿幼女罪,在有嫖宿幼女行为的时候,一般是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强奸罪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罚判决如下: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因为现在已经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所以嫖宿幼女罪量刑标准也就不存在。而在尚未取消此罪之前,嫖宿幼女罪量刑标准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现在,则是按照强奸罪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处罚就显得要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