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辩护书的写法是先写辩护词的标题,前言部分对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及对案件的准备工作和基本的辩护观点进行介绍,正文当中的辩护理由是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的,最后结尾的部分简单的对辩护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写清楚辩护人的姓名和日期就行了。
一、自我辩护书的写法是怎样的?
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自我辩护的这种状况在刑事案件当中是很少见的,因为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和案件相关的一些材料也不可能直接让犯罪嫌疑人接触到,但法律是允许自我辩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