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结案后移交检察院没有批捕并不代表着可以释放,对于案件的证据不齐的,那么检察院是可以对此案件进行退侦,只有在退侦的时间之内没有找到合法的证据,就必须要释放犯罪嫌疑人。
公安结案后移交检察院没有批捕就可以释放吗?
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不意味着就会释放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会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决定是否需要退回到下级的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如果反馈的调查结果显示的确实有犯罪事实的将会受到起诉,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释放。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安进行结案了之后就可以对案件进行移交,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对于证据不齐全的案件一般检察院会对此案件进行退侦,从而对于退侦的期限为二次,在二次侦查完成了之后才能确定是否该释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