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立案一般是形式审查,而实体审查会放在接下来的调查和审理环节进行,而自诉案件在经过立案环节而加以形式上的简单审查时,通常要被审查的内容就是当事人提交上来的材料齐不齐全或者是否证据,上交的时间是否并未超时等。
一、自诉案件立案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
自诉案件立案一般是形式审查,而实体审查会放在接下来的调查和审理环节进行。而自诉案件在进行立案的形式审查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5、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二、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自诉案件通常就是受到伤害的当事人自己去起诉后才会有检察院介入帮助指控的,所以当事人还得亲自去法院交一些材料后才能得到立案,而在立案之前会对当事人交出来的文书材料、提交日期还有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具备等方面加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