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退侦和二次退侦的条件是证据不足及犯罪事实不清。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犯罪证据并不完整,不能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落实,这样就可能发生误判的情况。鉴于此,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去。如果其中存在非法取证,比如刑讯逼供情况,还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检察院一次退侦和二次退侦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检察院在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遗漏罪行,或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又违法情形,检察院依法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法律并没对告知当事人作出规定,因此此阶段检察院没有通知案件当事人的义务。
二、补充侦查包括哪几种?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检察院有权对证据不清楚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其继续侦查。毕竟刑事案件涉及到被告定罪量刑,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检察院退侦的次数以两次为限,之后公安机关继续坚持移送的,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处理。公安机关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