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只是被告人,不能称之为罪犯,因为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都不能推定当事人是有罪的,可以称当事人为罪犯的只能建立在法庭已经宣告被告人有罪。很多普通民众,特别是受害者及家属不能用理智的态度来对待被告人,但在定罪之前谁也无权称之为罪犯。
一、审查起诉阶段是被告人还是罪犯?
审查起诉阶段也只是被告人,而不是罪犯,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谁有罪。
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从广义角度来说,“罪犯”与“犯罪分子”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其含义是指触犯国家刑法,正受到刑罚处罚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
从刑事诉讼的程序上说,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严格称呼,从立案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前,称行为人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至一审法院判决止称行为人为“被告人”,如上诉的,则称“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只有判决生效认定有罪,被执行刑罚的人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称“罪犯”。而“犯罪分子”似乎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时期,还带有一定的歧视倾向。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16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案件到检察院后还有多久会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和罪犯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其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都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这种决定,宣告当事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刑事法庭,而不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所拥有的相关权利,不应该被剥夺和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