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瓶车但是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节可能是当事人的行为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性,检察院在做出不批捕决定的时候,会在通知书当中标注不批捕的原因。
一、偷电车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对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知七十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道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内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偷电车构成犯罪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偷电瓶车的这种行为是有可能会构成盗窃罪的,在盗窃案件中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形比较多,主要是各地规定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也不一样,如果自己的电瓶车价值低于3000元的话,可能就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