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非法拘禁是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同时在我国也属于一种刑事犯罪行为。那么你知道在南昌市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吗?读法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非法拘禁之、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拘禁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非法拘禁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一年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拘禁的
(3)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其他恶劣手段的
(4)非法拘禁次数大二次以上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关于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是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的,那么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就要将这一情节考虑进去,如若不然最后对罪犯的判刑就会有失偏颇。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