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不同的地区对同一个犯罪的处罚都有可能是不同的,这主要是因为各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了本地区具体的量刑标准。而今天,读法小编将要为大家带来的是其中深圳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深圳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多次非法拘禁,或者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怎么认定非法拘禁罪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对于实践中非法拘禁的行为,只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才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则还需要参考所在地区的规定执行。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