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政治法律2023-08-07 05:44:07

呼和浩特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大,而且很常见,所以刑法对其进行了特别规制。接下来,请大家跟随读法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呼和浩特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

1、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⑵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⑷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即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①至⑤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年月至六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具有本条第(2)至(5)款之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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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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