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执行是怎样的

政治法律2023-08-07 05:35:05

拘役的执行是怎样的

不管是针对哪一个具体的刑事处罚措施,普通人由于缺少对其的了解,因此都想要知道刑事处罚措施执行的一些情况。那么对于拘役来讲,其是如何执行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不管是针对哪一个具体的刑事处罚措施,普通人由于缺少对其的了解,因此都想要知道刑事处罚措施执行的一些情况。那么对于拘役来讲,其是如何执行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拘役的执行是怎样的

1.拘役的期限。

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这样规定,是因为拘役是一种轻刑,刑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如果刑期太长,就失去了轻刑的意义,且会与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较难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3.拘役期间的待遇。

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犯罪分子在拘役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应注意对犯罪分子进行认罪服法、政治时事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等情况,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这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有差别的。此外,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1月可回家一至二天,1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4.拘役刑期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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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二、拘役可以假释吗

假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本身就是在监狱之外执行,适用假释毫无意义;对于被判拘役的罪犯,因刑期一般最长为六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一年,适用假释意义不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仍属死刑,根据不适用假释,只有在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才能适用假释,所以,假释只适用于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是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所谓执行一定刑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分必须执行十年以上。犯罪分子只有经过一定刑期的教育改造,才有可能对其悔改表现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正确判断,这是对其做出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结论的考察期限,否则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

3、获假释的罪犯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是指入监后一贯表现好、一贯认罪服法、一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一贯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文化学习、技术学习,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彻底改变世界观,不会重新犯罪。

上文中主要为大家讲解了拘役执行期限、机关、地点的内容,同时还带来了拘役是否能假释的内容,希望能够让你进一步了解拘役的法律知识。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网站的专业律师。


本文标签: 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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