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时候,往往会遭到一些民众的抵抗,严重的话甚至还会将国家工作人员打伤,以到达阻止执法的目的。此时就会构成妨害公务罪,那么你知道在呼和浩特对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呼和浩特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1.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妨碍公务毁损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谁
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具体来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
2、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
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希望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妨害公务罪的相关内容,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