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有: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一、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有哪些?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应当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来进行认定,只有条例终止侦查的条件才可以执行。另外,刑事案件在终止侦查后,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说明,就有关终止侦查的原因和诉讼案件当地的处理情况进行解释,如果涉及到违规操作的,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合法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