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比如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而且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的,明知当事人是犯罪分子,仍然帮助其逃跑。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如何构成的?
1、犯罪客体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2、客观方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3、主体要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4、主观方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恻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是一旦发现是犯罪分子仍然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则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身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因为本人也涉案其中,所以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话,在量刑的时候肯定是要数罪并罚的。另外,所谓的犯罪分子不是说已经被判刑的,对还没有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帮助其逃跑的话,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