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政治法律2023-08-07 03:46:01

中国对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后导致了公民受到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就满足了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的立案标准,若是虽然故意提供行为实施之后,并没有人员受伤,但是接收此不合格装备的武装部队,遭受了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那么公安机关也需要立案处理。

一、中国对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87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国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部队,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因此,军事设施、武器装备不合格,提供给武装部队,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当生产、修理、施工、销售、采购等单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仍向武装部队提供就构成单位犯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

若是负有向武装部队提供武器装备的厂家,提供的是不合格的装备,那么无疑是会影响到武装部队完成救灾抢险等的工作的,此时无疑会增加人员伤亡的概率。而一旦伤亡事件发生,不管提供者是故意,还是过失提供的不合格装备,提供者都有可能会受到刑罚。

本文标签: 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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