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范文要说明嫌疑人使用信用卡的 过程是正常的,并非带有恶意。每次使用的时间、免息时间段、还款日、应当还款的日期当事人具体因为什么事情耽误了还款都要写清,要以清晰的逻辑展示当事人对不还款行为没有主观故意。还要在开头按固定格式写接受委托经过。
一、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文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XX省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1、XXX没有恶意透支,系正常使用信用卡,XX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自20XX年X月XX日起,XXX正常使用该卡透支,免息日为56天,一直到20XX年X月XX止,XXX多次使用该卡透支并在免息日内如数归还透支数额,这都属于对信用卡的正常透支使用,XXX信用记录良好。20XX年X月XX日,XXX最后一次透支199XX元,为何不能在免息日届满时(到期免息还款日为20XX年X月XX日)归还?
是因为XXX的债权人危及到了XXX的人身安全,20XX年X月X日下午被债权人扣留,并被打伤进医院清理伤口及缝针。2012年8月6日,XXX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多次被电话传讯。这期间,债权人的追赶,与债权人的协商沟通,以及公安局的几乎是天天电话传讯(详见公安机关对XXX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使得XXX焦头烂额、筋疲力尽,使得XXX遗忘了信用卡还款的事,后XXX于20XX年XX月XX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被羁押于XX市看守所。
公安机关20XX年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关于XXX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第1页末尾、第2页开头记载:
问:这几天为什么传讯你到公安局来你没过来?
答:因为钱没到账。
问:今天上午打了三次电话传你过来为什么你没过来?
答:上午我被XX等六人打了,在东营市中心医院急诊包扎伤口并缝针。
问:讲一下你被打的事情经过?
答:20XX年X月X日下午X点左右,我和XX等六人在东营市XX茶楼吃饭,吃完饭以后我想回去,他们不让我回去。把我带上了一个大众的轿车(车牌号是XM的,车体颜色是XX色,具体车号记不清了)把我带到xx宾馆309房间,除了不让我回家,别的什么都没做。今天早上八点,他们要带我去XX,我不想和他们一起去,他们就把我包抢走了(包里有钱包、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我想跑,他们就追上我,XX用利器(套手三环,套在指头上有利刃的那种)把我打伤了,然后我的司机报了110,打我的那几个人就跑了。司机把我送到XX中心医院急诊科,医生给我清理了伤口并缝了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对于何为恶意透支?以及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以下规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XXX是在20XX年申请信用卡不久改变联系方式的,不是在20XX年X月XX日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的。XXX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六种情形之一。
2、公诉机关指控XXX犯有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1)银行催收了没有?什么时间催收的?催收的书证在哪里?公诉机关的证据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吗?
(2)根据司法解释,必须是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了吗?催收后还没超过3个月时,XXX就已经被羁押于看守所,他有人身自由吗?他怎么去还款?
3、XXX有还款意图,并且通过本律师已于20XX年X月XX日连本加利一并还清。
公安机关于20XX年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对XXX的讯问笔录第4页末尾、第5页开头记载:
问:还有什么要交代的吗?
答:这笔银行的款项我近期可以联系我的律师,让他代表我配合公安机关将钱还给银行。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XX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辩护人:王XX 律师
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被判为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调查出用卡人在何时何地使用卡信用卡,再去银行调查出信用卡的每次使用时间,结合嫌疑人各种行为和被迫和他人一起行动的时间,经过计算,证明嫌疑人是被迫不能还款,从而提出合乎逻辑的减刑、免罪理由。任何罪名案件的律师都是为了减刑免罪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