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认罪退侦意味着事实或者证据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起诉定罪的条件。因为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的话是无法完成定罪的,刑事案件办案的原则是重证据,轻口供,虽然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了,但公安机关依然需要提交足够定罪的证据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认罪退侦意味着什么?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意味着事实或者证据存在一些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案件的定罪因素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仅有犯罪嫌疑人认罪能否定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为此,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不能作为证据,也不能定罪。
法律上可能存在着零口供定罪,但是,绝对不可能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就能对其定罪了。如果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了之后,就放松了对于证据方面的调查,人民检察院发现之后,一样会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补充侦查的。认罪只能对量刑起到一定的作用,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