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拘役缓刑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这是属于刑事处罚,受到刑事处罚将会被开除公职。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对于教师等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果是因为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得教师资格的将会丧失其资格,并且开除公职。
一、教师拘役缓刑的行政处罚规定是什么?
教师拘役缓刑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这是属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将会被开除公职。具体的要看教师所在学校的意见。《教师法》第十四条 剥脱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所以就有可能教师判缓刑是要开除公职的。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服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缓刑的考验期: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教师等公职人员如果因为故意犯罪而被判处缓刑,是需要被开除公职的。主要还是因为教师是具有积极引导作用的,这类人员犯罪,肯定是需要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