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的对象包括:(1)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2)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3)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4)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5)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走私的对象包括:
(1)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
(2)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3)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4)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5)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6)毒品。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