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错误,其行为具备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案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错误,其行为具备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即可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偿还债务,虚构主体李红强与受害人XX经贸有限公司我们签订合同,是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将所运输物品转卖,其行为完全具备上述刑法规定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且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辩护人认为以合同诈骗罪对其进行追诉其才与事实相符,也符合刑法规定。
辩护人除了对公诉机关对被告的罪行定性有异议外,还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是本案的直接受害人,被告人没有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不能作为加重被告人刑罚依据。上已述及,本案被告人涉嫌的是合同诈骗罪,根据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并结合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规定,合同是具有相对性,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被告人王某某和红河罗次物流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与罗次物流经贸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运输合同,而不是本案附带原告人,所以附带原告人的损失以本案量刑无关,被告人没有赔偿其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量刑没有关系。
合同诈骗会有不小的限定的条件,因此自己需要清楚具体的法律条例,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的损失,但是问题的解决需要自己有效的处理,否则自己的问题的解决就会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中,但是在事情的解决过程中会有不少的争议,自己需要做好准备。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