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标准,一般会看行为和后果两方面。如果涉案人是通过组织邪教、会道门等团体,或利用封建迷信去蒙骗他人,导致发生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即可立案追究。
一、利用迷信致人重伤罪立案条件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
二是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强奸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罪体和罪责
1.罪体
行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行为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组织、利用会道门蒙骗他人,致人死亡。(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这里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根据《解释(一)》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3)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结果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结果是致人死亡。
2.罪责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指出,本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这并非本罪的犯罪故意,本罪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是过失的,应以此确定本罪的责任形式。
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会募集一批群众来形成非法的组织、教派等团体,利用迷信思想去蒙骗教唆人们进行不正当的行为,这些都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若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即直接构成触犯了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