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原则上是必须报警的,因为国有企业的财产不是个人财产,都是公款,如果挪用国有企业公款数额较大,该员工就涉嫌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来说,挪用国有企业的公款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国企员工挪用公款必须报警处理,因为国企的资产属于公款,挪用公款是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5、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在国有企业,如果发现公款被员工给挪用了,不报警也不会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员工能用公款不是进行非法活动,而是归个人使用了,当事人能够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话,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