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保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和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如果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将会对保证人进行罚款,在保证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甚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当然保证人的法律风险肯定是有的。
一、刑事诉讼法保证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管理取保候审保证金?
保证金的管理活动包括保证金的交纳、收取和处理。它是取保候审保证金适用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交纳
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刑事诉讼阶段需采用保证金形式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处于该诉讼阶段的案件承办机关根据职权责令提出。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拟就的具体保证金数额应由上述机关的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为便于执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布责令前,应提前向其或愿代其交纳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足额收取确定的保证金现金(以人民币为法定交纳货币)。在向其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同时,责令其本人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以保证其在候审期间履行保证义务,方可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2、收取
对收取的保证金要设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司法机关的财务部门单列科目。
(2)保证金的收取手续应当做到凭证齐全,单据完备。具体方式可采用三联专用收据,其中:一联交缴纳人收执,一联由案件承办人附案卷,一联存财务部门备查。
(3)收取的保证金应由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按金融管理规定,逐笔及时送缴开户银行统一存储,以备提取。
由此来看,刑诉法当中对保障人的一些条件上的规定也非常的简单,主要是该保证人绝对不能和本案有任何的牵连的,所以近亲属想要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的话是不太可能的。保证人要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发生逃匿,自杀等这些特殊情况的,因为刑诉法当中规定的取保候审是提出保证人或者交保证金,如果没有合适的保证人可以交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