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换押证是仅限于司法机关使用的一种文书,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过之中,若是由于审查案件的需要,想要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地点的,必须要出具换押证,并且一定要按照既定的流程换押。对于非在押的犯罪主体,是不需要用到换押证的。
一、根据刑法的规定什么是换押证?
根据刑法的规换押证是仅限于司法机关使用的一种文书,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抵押证范本
换押证
检 换[ ]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_岁,住___________,因涉嫌 _____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逮捕,送你所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现该案移送(退回)____________,接此通知后,有关事宜请与______联系。
此致
____________看守所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看守所
换押证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改变管辖后通知看守所有关事宜与人民法院或侦查机关联系时使用。
2、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看守所。
三、怎样解决换押的问题
1.明确换押工作的责任归属。同案件的羁押期限应当由侦查部门负责控制,换押工作也应当由侦查部门负责,看守所和检察机关只需要及时知道在押人员的换押情况即可。这样既可以改变换押主体,又可以避免移送单位换押后,接收单位因案件材料不齐等原因拒绝接收案件的尴尬情形。侦查机关应当注意控制换押时间,以免造成超期羁押。移送机关应当在时间上留有余地,不要等到最后期限才予移送,接收机关应尽快办理换押,如到羁押期限,要在当天办理换押手续。
2.进一步明确办理换押手续的具体环节。针对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不需办理换押手续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和杜绝“告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随意性,建议除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外,规定对每一个诉讼程序的改变和级别管辖的改变都必须实行换押,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简化换押手续,探索多样化的换押方式。针对当前换押手续繁琐,换押方式单一,为方便操作、简化程序,建议修改换押方式,除由移送机关派人到看守所进行换押外,可探索其他简便的换押方式,采用信件换押、公检法联网专线等方式进行换押。如对一些改变管辖的案件或者二审等羁押场所路途较远的,通过信件、公检法联网专线进行换押,不仅方便快捷,减少换押成本,而且可以节约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节省纸张的使用。而对于在侦查阶段发现另有重大罪行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的,及检察机关延长办案期限、法院延期审理等依法延长办案期限的,为简便程序,不需要派人进行书面告知,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法告知看守所,履行换押手续。
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期间,若是确定了某公民确实已经犯罪,此时是可以将其关押的,对于此类已经在押的犯罪主体,在刑事案件审结之前一定会失去人身自由,若是想要变更在押人员的关押地点,此时必须要按照规定先获得换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