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下批捕文的时间是在收到了公安部门逮捕罪犯请求的一周内。而设定这个时间段也是因为检察院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并经历各种形式的调查并确定对方是不是需要逮捕,而检察院的谨慎考虑也必须严格限制在七天而不能以调查为借口一直拖延不批捕。
一、检察院多久会下批捕文?
检察院下批捕文的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批捕的规定:
1、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综上所述,检察院对社会上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并不是全部都直接抓捕嫌疑对象的,法律要求所有的嫌疑都必须建立在有充足证明的基础上,一旦确定了嫌疑就肯定会在一周时间里做决定是不是要逮捕,而下达的文书就需要公安部门具体来进行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