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226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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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诉法226条是什么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条文注释
本罪中的暴力指对他人实行殴打、捆绑等人身强制;威胁指以对他人伤害、杀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相恐吓,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强迫交易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其一,强买商品,一般指以不能为对方接受的低价格强迫对方出售商品;其二,强卖商品,一般指以不能为对方接受的高价格或者违反对方的欣赏习惯强迫对方购买其商品;其三,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一般是强迫对方以无偿地或者以对方不能接受的低价格为其提供服务;其四,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一般指以不能为对方接受的价格或者在对方不需要服务的情况下强迫其接受服务。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等等,都构成本罪。
二、刑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方面我们要控制自己不要做出此三类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我们在遇到这种行为的时候也要注意不能上对方的当,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应这样的违法行为。如果你想看刑诉法全文可以在读法网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