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逮捕令是由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来下发的,具体的执行部门是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时候需要出示逮捕证才算合法的,而逮捕证只能由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签发,和拘留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拘留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7天。
一、逮捕令是由什么部门下发
逮捕令与拘留证的最大区别是,逮捕令是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批准,公安局长签发逮捕令;拘留证则是由公安机关自已签发,一般拘留的时间比逮捕的时间要短得多。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
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在进行逮捕时必须出具此证明书。
二、决定或批准
(1)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2)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1:《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注2:《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还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许可,方能决定或批准逮捕。
三、批准决定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属填写式文书,共分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副本(入检察卷);第三联是正本,送公安机关。各联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制作要求基本相同。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文书案号。
如:“×检刑捕字[年度]第×号。”
3.文书送达机关的名称
在文书案号下行顶格写:“×××公安局:”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文书的中心,主要写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四项内容。
(三)尾部
在文书尾部右下角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院印。在左下角写明附项,包括卷宗的册数、页数,赃物及物证移送回交的件数。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搜集到充分的犯罪事实证明以后就会将嫌疑人移交到检察院,然后检察院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会进行起诉,如果证据不够充分的会退回要求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而对于退侦的要求是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