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既遂的最低处罚是被判处罚金,最高量刑为判处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的规定,若是虽然某公民实施了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的行为,但若是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法院就有可能并不会量刑。
一、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既遂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既遂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怎么认定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情形情节是否严重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任何人、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的行为,否则此种行为一旦被发现,且经过核实之后发现,行为人因实施此类非法提供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那么此行为人就极有可能会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