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成立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知道是武装部队的证件仍然进行抢夺,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证件。
一、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
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嫌疑人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的这种做法,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武装部队正常的执行公务,危害到了国防利益,所以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是行为犯,在没有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也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