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存在混淆,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更是不太清楚,更有甚者,会有人把两者混为一谈。那么今日小编便带大家了解我国刑诉法第172条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诉法第172条的具体内容
一、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二、与其相关法律规定:
因为检察院认为的事实,不代表法院也同样这样认为,所以,法院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就是小编今日收集整理的有关我国刑诉法第172条的具体内容和与其相关法律规定的有关知识。总的来说,我国刑诉法第172条主要概括为人民检察院如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当移交人民法院处理。不过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咨询读法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