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金如何缴纳的?

政治法律2023-08-06 21:29:05

取保候审金如何缴纳的?

取保候审金需要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以人民币缴纳的,具体的缴纳金额,由受理取保候审请求的机关,综合考虑带被取保者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的刑罚、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一、取保候审金如何缴纳的?

取保候审金需要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的,具体的缴纳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来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金什么情形下会退还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可以被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法定的,故此对于已经被安机关逮捕了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确定自己满足了这些法定的条件,且能够提供保证人,也能保证金,则可以按照流程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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