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颁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从立国之初走到现在,之所以能够一步一步发展的越来越好,除了我党和政府的锐意改革之外,其中我国各种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也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不小的帮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建国之初到现在就经过了适当的调整。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现行刑诉法时间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一、现行刑诉法时间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颁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修定历程: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 。
2、1996年3月17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
3、2012年3月14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二、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1、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悔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该原则的含义: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时间在2012年3月14日,刑诉法的立法原则也是非常清晰的,要求我国各级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对权力要形成相互制约,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公平公正,遵守刑诉法当中的规定。
延伸阅读: